应用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应用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考试是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确保学院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长春工业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结合本学院特点,特制定应用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一、考试方式

第一条 考试方式要结合课程性质和课程教学大纲,采取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口试、写论文、写总结、做大作业、现场操作或综合考试等方式。针对高职各专业可以采取过程化考核等形式。

第二条 采取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学生最终的考核成绩要依据出勤、作业、平时课堂表现、过程考核等综合评定,其成绩比例分别为课堂出勤占20%、作业占20%、平时课堂表现占10%、过程化考试占50%;其中过程化考试原则上每16学时安排一次,每门课程过程化考核次数不能少于3次;要保留过程化考核的教学档案至少3年,以备学校或上级教育管理部门检查。

第三条 为了提升教学质量,学院鼓励授课教师进行考试改革,但要经过课程组讨论并经教学院长同意方可实施;课程考核形式一旦确定,不得因授课教师的变化而随意更改。

二、考试命题、成绩评定、试卷存档工作

第四条 命题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题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基本要求的题目约占60%,中等难度的题目约占30%,高难度的题目约占10%

第五条 在命题过程中,应命题量和难易程度相近的AB两套试卷,由教务处指定其一作为考试用题,另一套留作补考备用。

第六条 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七条 试卷格式按照学校教务处的试卷模版进行排版,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要求内容准确、图文清晰、字体大小与间距适中、题与题之间留有适当的答题位置。

第八条 参加命题工作的教师及接触试卷的人,必须对试题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题内容。不得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或划定试题范围。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题,要追究责任,并按长春工业大学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试题应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试卷批阅提供依据。

第十条 考试结束一周内要将试卷批阅完毕,试卷批阅过程要规范,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批阅,统一采用正(+)分制。

第十一条 试卷一律采用红颜色笔评阅,要求字体清晰,不应有涂改现象。如个别地方因误需更正时,更正处附阅卷教师签名。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要经过审核后,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将成绩及时、准确登录到长春工业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并及时打印一式二份成绩单,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其中一份上交学院教务,一份与试卷一同存放。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后,应及时填写试卷分析,重点总结教学经验,以提高教学水平,提升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期末,各教研室统一将考试档案资料,以班级为单位将试卷整理好,统一存放在学院资料室。考试档案包括:样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各一份、教学工作手册、成绩单和成绩分析报告。存档以教师所在教研室为存档检索依据,而不以课程名称为依据。

第十五条 采用过程化考核的课程,过程化考核的试题及学生答题的资料做为教学档案的试卷部分,涉及上机考试及测试的电子版的内容,统一采用光盘刻录进行存储,统一按照上述第十四条进行规范管理。

三、考试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考前任课教师要安排答疑,答疑至少三次。在答疑过程中要注意考题的保密性,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缺课超过三分之一、完成作业量未达到90%、或实验报告不全者,不能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每个标准考场(单班考场)设监考两人;二合班考试,监考人员不少于3人;三合班考试,监考人员不少于4人。

第十九条 辅导员在考试前对各年级以专业为单位对学生进行考前教育工作,向学生宣读学校考风考纪规定,教育学生诚信做人、遵守考场纪律、维护集体荣誉、互相监督。树立以勤奋学习为荣,以考试作弊为耻的良好风气。

第二十条 授课教师是直接面向学生的指导教师,要发挥自身的特殊作用,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加强勤奋学习、遵守考风考纪教育。

四、监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考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教师均有监考的义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监考工作包括:期中、期末考试,重修重考考试、四六级考试及高职各专业的AB级考试监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考教师安排以教研室为单位,教学秘书将根据教师授课情况进行轮流均衡安排。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参加监考的教师与院内教师进行自行调窜。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秘书做好监考教师的安排记录,仅记录原始安排的教师监考次数和时间,上报教务处监考酬金以此记录为准,自行调窜的监考教师间的次数及酬金自行处理,教学秘书在每学期开学初要对上学期的监考情况进行院内公示。

第二十五条 监考教师应提前2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履行监考职责。

第二十六条 要求学生按指定座位入座,具体安排可采用多种形式(如按学号、随机间隔等);采用AB卷的考场,试卷应呈S型或N型发放。座位间应间隔足够距离,对不合要求的座位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监考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考试证件。

第二十八条 督促、检查学生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书籍、笔记、手机、书包等)放到指定位置,清场彻底,不留隐患。

第二十九条 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宣读考场纪律。

第三十条 认真检查试卷数量和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与教学秘书联系解决。

第三十一条 按时发放试卷,并提醒考生答题前用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及草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写自已的姓名、学号、班级。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一前一后面向学生监考,忠于职守。监考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做吸烟、闲聊、看书、玩手机等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考场。学院考试巡查人员一经发现监考教师有上述违规行为者,将按学校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通报批评或记教学事故。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只回答试卷印刷、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不回答其它问题,更不能提示。

第三十四条 监考教师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考试时间,由教务处或教学院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按时收回试卷和草稿纸,待试卷清点无误后才允许学生离开。

五、其它未尽事宜

第三十六条 试卷原则上送教务处统一印刷;规模小的单班考试,可以在学院资料室印刷,印刷前请命题教师与教学秘书提前做好印刷计划。

第三十七条 四六级及AB级监考按照学校教务处的统一要求及流程进行监考。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将适时完善,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应用技术学院

                                                    2018930日 修订



六、附则 学生考场纪律

第一条 学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并将其放在课桌左或右上角,以备检查。无证不准参加考试。

第二条 学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条 试卷和草稿纸由学校统一印发,不准使用个人自备纸张;不准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

第四条 试卷发放后,学生在答题前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和草稿纸指定位置正确填写自已的姓名、学号、班级。

第五条 学生在领取试卷后,如要退场,必须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注:英语考试不允许学生提前离场)。

第六条 考试时除试卷印刷、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外,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其它问题。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上厕所。

第八条 学生要将手机、书包、书籍、笔记等放在指定的位置,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九条 学生提前交卷时,应将试卷和草稿纸翻放桌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条 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

每次考试前教学秘书将学生考场纪律与试卷一起分发,以便监考教师进行宣读。


上一条:长春工大校字[2017]47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