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本、专科(高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高职)学生。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是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专科(高职)学生,入学资格复查期内出现违纪的新生也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三)有效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七条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具体办理,涉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由各部门协助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四)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五)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或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它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它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者;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八)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九)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它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纪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结束后根据违纪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给予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决定做出前,应当听取学生的申辩和陈述。

第十二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申诉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第三章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应当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下同)查证,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做出处分决定,学院填写处分决定书(一式四份)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备案。

第十四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应当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处务会审核后做出决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当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处务会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及时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一)学生违规、违纪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情节复杂、后果严重的应当在7日内调查清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查清的事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二)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或者由违规、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报送处理建议;需要由学生工作处会同保卫处等部门牵头处理的较严重处分事件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学校应当在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书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如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必要时由保卫处介入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及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处分决定,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当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逾期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裁量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如应对学生做出书面决定事项发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学期开学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处分决定书送达

1、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学生本人,需由受送达人本人签字(一式四份)。受送达人在外地或拒绝签收的,须即时邀请至少1名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送达见证人,以口头宣读方式送达,并请送达见证人签名。

2、学生本人下落不明时,向其成年的家庭成员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

3、采取直接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时,处分决定书须同时附加单独打印的权利提示、挂号邮件回执、电子邮件回执打印件、电话记录,以及委托、邮寄或以其他方式完成送达的情况说明,并请2名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见证人在该项记录材料上签名见证。

4、处分决定书根据管辖范围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受到处分的,由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文书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外,由学校视情况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章申诉

第三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二条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在申诉期内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5个工作日。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有关学生申诉处理详见《长春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五章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七)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八)泄漏国家秘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以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肇事、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参与打架,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它必要费用。

第三十七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含予以定点定时考核的自习、早操等):

(一)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旷课50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连续旷课两周(十四天)以上,按学生管理规定予以退学;

(五)凡在做毕业论文期间无故不到校两周以内,给予警告处分;无故不到校三周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不到校四周以内给予记过处分;无故不到校五周以上按学生管理规定予以退学。

第三十八条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它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或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有其它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发布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代做作业、买卖考试答案等相关信息,或有其它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长春工业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章程及助学办法有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勤工助学工作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案值未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案值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处分;

(五)为作案者提供条件或为他人窝赃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八)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以上所列款项如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损坏公私财物者,除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损失重大的,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六)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或其它严重后果,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违章电器或危险品有学校相关部门代为保管;

(七)在宿舍内、教学区等公共场合内抽烟、喝酒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擅自出入宿舍安全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屡次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宿舍内饲养宠物者,应及时把宠物送出宿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

(三)损坏校园设施,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相应处分;

(四)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

(五)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

(七)酒后肇事者;

(八)蓄意投掷物品,扰乱校园秩序,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者;

(九)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

(十)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的;

(十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校园者;

(十二)故意损坏学校公共标志或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者。

第四十五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与参与赌博者同样处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它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赌博的主要策划者或屡次参与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后果者,参照其它相应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赌博行为构成违法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观看、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它非法、有害的音像、网站(页)或文字制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它非法、有害的音像、网站(页)或文字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它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正当权益者,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三)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各种证件及有价证券,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私刻、伪造公章,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恶意骚扰、恐吓、侮辱、威胁他人或组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捏造事实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非法扣留、藏匿、毁弃、冒领、拆阅他人信件、汇票或其它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为谋取个人私利,冒用学校、组织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组织或他人利益,给学校、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明知是赃物仍收买或销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除追究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

(二)擅自将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它非法音像、影视、文字制品或其它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

(六)利用网络公开传播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者;

(七)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者;

(八)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

(九)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设点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其它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期间(在读的最后一个学期)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除根据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以外,缓期派遣(36个月),情节恶劣的取消毕业资格;破坏公物的毕业生如已离校,扣发学生档案并通报用人单位。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章违纪处分解除

第五十五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6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1年,考察期自处分决定书或正式文件送达之日起算,受处分学生的考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第五十六条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满后,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可申请解除处分。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受到处分又情节严重者,原则上不予解除。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五十七条解除处分的申报条件:

(一)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汇报思想;

(二)能认真撰写思想小结,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

(三)在考核期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在考核期内思想和行动上有明显的进步;

(五)在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主动参加校内公益劳动;

(六)其它

1)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有见义勇为行为或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提出解除其某项处分的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处务会议研究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2)对受两次以上处分者(含两次),不予解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申请解除处分与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受处分学生写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考核期间的表现;

(二)本人在班会上宣读解除处分申请,经班级全体同学评议,集体投票表决后,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学生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提交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查;

(三)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解除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处务会议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六十条学校其它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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