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2007年9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家具管理,对家具的分配、使用、维修、报损、报废、处置等各环节建章立帐,使家具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统一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所有单位使用的种类家具(含科研经费、专项经费、捐赠、自筹资金购买或制作的家具)都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本规定进行管理。本规定所称家具是指桌、椅、床、柜、沙发、台架、教室固定黑板等。
第二章 关于家具的管理、使用规定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使用的家具由各部门提出年度计划,资产处根据学校经费及各部门现有家具使用状况予以配置。
第四条 家具原则上归资产管理处管理,由各使用部门自行保管。
第五条 凡使用公用家具的单位均需填写家俱登记表两份,使用单位与资产管理处各一份,由资产管理处对家具进行统一注册编号。
第六条 对家具使用不合理的单位,资产管理处有权收回或另行分配,使用单位不准擅自将公用家具转让或外借,更不准搬离学校各使用单位供个人使用。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全校种类家具总帐及分户帐,及时统计、更新家具管理数据,核销家具报损、报废帐目,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校种类家具进行清点、盘查。
第三章关于家具的调拨、维修、报废、报损、处置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各单位闲置家具,资产管理处有权收回,同时各单位有义务将闲置家具交回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需要重新调配至其他部门,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家具使用人调出、退休、调换岗位,《应填写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调拨单》,经使用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将家具交回资产管理处,各部门不得擅自调配处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有破损家具需要维修的,先填写《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维修单》,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资产处核定,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维修人员检验维修。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家具或者该家具损坏程度严重不具有维修、使用价值,使用人应填写《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废申请单》,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资产处核定,办理报废销帐手续并收回,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经资产处领导签字同意后,定期对已报废收回的家具进行处置,并将报废家具残值上缴学校计财处,用于补充购置设备经费。
第十四条 家具丢失、使用人应填写《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损申请表》,并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资产管理处办理注销帐目手续。
第四章 关于家具损坏、损毁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为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资产的责任心,加强家具的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家具丢失损坏的必须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家具丢失,按照家具原值折旧后的40%赔偿,人为损坏家具使家具失去使用价值,按家具原值折旧后的100%赔偿(办公家具赔偿折旧率每年按5%计算,学生学习生活用家具每年按10%计算)。赔偿金由计财处收取,用于补充设备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前颁布的有关家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