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毒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试行)

20090417

为加强我校教学、实验用毒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实验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学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毒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必须严格遵循教学、实验大纲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每学期申报教学、实验耗材计划时需详细写明名称(化学名)、规格、单位、数量,并标明“毒品、剧毒品及易制毒”等字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于每学期集中采购、发放,资产管理处不做计划外库存。

第二条  使用单位的毒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需由具有一定化学品知识的专人管理,建立二级台帐,帐目清晰、准确,资产管理处将不定期检查。经常对毒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物、台帐的盘点与核对,发现毒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

第三条  毒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应妥善存储,并根据其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泄压、避雷、监测、报警、灭火、降温、防潮、防静电、防放射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  在运输、搬运毒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要严格区分毒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及物理、化学特性,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性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毒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校内、外借用、接受赠送或转让毒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如发生上述情况,将查找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科研项目购买毒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必需在购买前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由资产管理处执行采购(在具备毒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发放。

第六条  毒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实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违者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条  毒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及其盛装容器的处理时,要注明报废、销毁的理由,经使用教师、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签字,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按规定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  未尽事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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