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教学实验室的资源条件,促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学生进入到实验室,进行实验基本技能训练和科研、创新能力培养,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不仅能提高学生的实验技能,而且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学校正式建立的实验室、实验中心、实习基地等均应结合具体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在校本、专科学生的课外开放,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丰富实验室开放的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效益,为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

第三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重视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把实验室的开放工作作为实验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年终考核及评比的指标之一。学校要求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学院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要贯彻“面向全校、讲求实效、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原则,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开放形式和内容。开放实验教学内容不能与正常的实验课程安排发生冲突。

第二章 开放形式

第五条  实验时间开放

实验室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计划、统筹和管理,在实验课时间安排方面,全面适应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需要,积极为学生创造自行选择上课时间的条件,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充分体现学生的学习主体性。

第六条  实践活动型开放

实验室结合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大学生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实践活动需要,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并配备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七条  面向其他教学环节开放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多功能化,积极承担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各类实习等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充分发挥实验室在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等方面的自主优势,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

第八条  科学研究型开放

实验室根据所承担科研课题的需要,吸收部分优秀学生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使学生较早地参与科研训练。并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第九条  自选实验型开放

主要由实验室结合所承担的实验课程,设置一些教学大纲要求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鼓励学生按学习兴趣和特长,自行选择进行实验。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独立完成实验的方案设计、仪器设备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及撰写实验报告,并以完成的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作为评定学生相应实验课程成绩和学分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管理,各教学单位和实验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提前制定好实验室开放计划、实施方案,经教务处组织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向学生公布计划开放的实验内容和具体安排,并组织学生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制定实验室开放及实验管理办法,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责任机制,明确实验操作规程及安全责任制度等措施,不断完善开放实验教学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根据开放实验的内容和参与学生人数,配备好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实验室在开放时间内至少有指导教师在场负责仪器设备的准备、调整与维护工作,审查学生的实验预习报告,解答学生实验过程的疑难问题,认定学生的实验结果,做好开放情况记录等。

第十四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及时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总结,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并由教务处组织考核。

第四章 经费及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实验室开放,具体详见《长春工业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实行实验室开放的教师补助津贴,可根据实验室开放的内容、方式、范围、效果等,同时参照学校的实验学时工作量核算办法,由申请开放的教学单位与教务处共同协调确定。

第十八条  参加计划外实验课开放的学生,经实验室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具体实施按《长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开放实验发表相关学术论文、论著及发明专利。所需经费从学校设立的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中列支,但所发表的论文、论著及发明专利等必须注明 “长春工业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字样。学生利用开放实验课题(项目)发明的专利及实物等属于学校的公共财物,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实验室的具体开放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

 

 

                                                         200212  制定

                                                         201312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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