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包括实习基地)的安全管理,做好各项安全预防工作,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各级主管领导负责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安全法规、制度,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非工作需要或未经许可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

第四条  落实防火、防盗、防污染、防灾害事故等方面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五条  机械加工类实验,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适合的防护用品,穿工作服要扎紧袖口、扣全纽扣,头发压在工作帽内,严禁戴手套操作机床,并严格遵守相应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用电必须保证安全,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得用铜丝代替保险丝;使用大功率电器时要有专人负责,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和电热设备。

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管理和使用人均需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两人以上进行,实验指导教师要讲清操作规则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让非实验人员操作,实验人员不得擅离现场。

第八条  对于易燃、有毒气体钢瓶和压力容器等,应严格按规定存放于专门地点,用后关闭阀门开关,严禁违章操作。

第九条  对于实验动物,严格把好采购关,严格按规定繁育、饲养和应用实验动物。

第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并进行记录,发生事故时,要积极抢救,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保护现场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有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事故、丢失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者,要追究个人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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