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管理,保证购进的仪器设备、家具符合国家标准,满足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要求的性能指标,确保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长春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全校仪器设备、家具,负责对新购仪器设备、家具进行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及内容

第三条  常规验收:常规验收是针对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十万元以下的)的数量、质量验收。

(一)验收的依据:发货票或采购合同。

(二)验收方式:由资产管理处牵头,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共同负责验收。

(三)验收时间限制:货到安装调试后一周内,最多不超过十天。

(四)验收程序:

1.首先核对包装件数和检查包装完整情况。开箱后,凭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凭发票及合同清点、核对规格、型号、数量、随机文件(合格证、说明书)、家具的材质及其它具体要求等。

2.对实物表面进行外观检查,是否有粗制滥造、表面损伤,发现问题,做出详细记录,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与生产(经销)厂商联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3.外观正常、数量准确。另外,家具要求质量合格,安装到位。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及“固定资产登记卡”,验收人员共同在“验收单”上签字;设备使用人在“固定资产登记卡”上领用人处签字。

第四条  专家组验收。专家组验收是针对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批量仪器设备总价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

(一)验收的依据:采购合同(或协议);

(二)验收方式:学校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成员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等组成; 

(三)验收的内容是:功能、性能、精度;

(四)验收的时间限制:需在安装调试合格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

(五)验收的程序:

1.使用单位由该设备的负责实验教师,认真学习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严格按照厂家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测试。实验员对运行状况做详细记录,测试完毕,填写测试报告;

2.使用单位组织专家组对机器进行检测其功能、性能、精度是否满足标书要求,合格后填写实际检测报告; 

3.验收小组根据测试报告、实际检测报告、验收标准进行综合评价,最后填写验收报告,验收组成员逐一签字。 

第三章  验收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五条  供应商提供的仪器设备、家具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相符时应做以下处理:

(一)仪器设备、家具数量或配件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时,使用单位应做好点收记录,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时间。同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共同做好后续工作。

(二)仪器设备、家具的名称、型号规格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符时,如是供应商原因,使用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家具;若使用单位确有特殊原因,要求供应商变更供货内容的,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变更,相关材料由资产管理处存档。

(三)仪器设备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要求供应商进行调试。再次调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资产管理处应就补偿形式、金额及其他有关事宜与供应商进行商榷。

第六条  验收合格,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填写“验收单”及“固定资产登记卡”,作为资产管理处入账及计划财务处报销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