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校仪器设备、家具的维修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正常运行,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是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维修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鼓励设备使用单位自己维修,努力提高维修工作效率。

第二章  维修工作范围

第三条  凡属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使用并超过供应商保修范围而损坏的仪器设备、家具都可以申请维修。

第四条  在保修期以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需要维修的,不得擅自拆封修理,使用单位应通过资产管理处与厂方联系保修事宜,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等保修手续。

第三章  维修工作流程

第五条 在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家具维修程序:

(一)申报

仪器设备、家具使用人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维修申请单》,经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后,报送资产管理处设备维修科。

(二)鉴定

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对有故障仪器设备、家具鉴定,确定维修项目。

(三)审批

做出维修预算,预算维修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批;预算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四)维修

审核通过后,资产管理处派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修,学校维修人员无法修复的,由资产管理处联系厂家进行维修。

(五)验收

完成维修后,由设备使用单位等相关人员对维修好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应在维修发票上签字,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须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第六条  经专家小组技术鉴定认为维修费用过高或因其他原因(如因技术落后现已淘汰、无法修复、坏损特别严重等)认定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不予维修。

第七条  因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按《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和物资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处理后再安排维修。

第八条  维修合格后,维修单位应提供购买材料及维修手工费的正规发票,换下的旧元器件由资产管理处收回。

第九条  维修完成后,资产管理处应将《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原件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经营性仪器设备、家具不适应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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