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工作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促进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将依据本工作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条学校对于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学金按设立专项奖学金的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办理。校内有关群团组织设立的各种奖项参照本办法制定。

奖励的种类和方法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个人奖励项目如下:
  (一)三好学生
  (二)三好学生标兵

(三)文明大学生
  (四)优秀学生干部
  (五)优秀毕业生

(六)十佳优秀大学生和十佳自立自强大学生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集体奖励项目如下:
  (一)文明班级
  (二)文明寝室
第六条学校对于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表彰(各种奖励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发奖励证书、奖状或奖章
  (四)颁发奖(学)金或奖品
  (五)通令嘉奖
第七条除第四、五条奖励项目之外,对于表现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对学校有特殊贡献或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经学校认为应当奖励的可以另行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比例和标准

第八条学生个人奖励的基本条件:
  (一)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三)遵纪守法,本学年度未受到通报批评和各种处分;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基本要求;
  (五)热爱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帮助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礼貌习惯。
第九条学生个人奖励评选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 三好学生  

1)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德育考核为优;
  (2)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本专业,学习成绩优秀,全学年课程考核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在良以上;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早操早晚自习无缺勤,体育考核合格。
  (二) 三好学生标兵

1)在每学年评选的三好学生中产生;

2) 学年内两个学期均获得校一等奖学金,考核课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德育考核为优,体育考核合格。

3)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能够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强。

(三)文明大学生

1)模范遵守校规校纪,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德育考核为优;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年度内均取得二等或二等以上奖学金;

3)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参加各种活动,并起到表率作用;

4)坚持体育锻炼,早操无缺勤,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爱国卫生运动,讲究文明卫

生,身体健康。

(四)优秀学生干部

1)连续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

2)热爱社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积极肯干,能密切联系群众,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工作成绩突出;  

3)严于律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能够及时反映情况,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号召力;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的前1/2

(五)优秀毕业生
  (1) 在校期间获得四次或四次以上一等奖学金的毕业生可参加评选;
  (2)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
  (3) 在校期间两次及两次以上被授予“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六)双十佳大学生评选

1) 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水平高,热爱祖国,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 成绩优良,一学年内获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

3) “十佳优秀大学生”:在学习、科研、社会工作、文艺创作、体育竞赛、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各方面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在同学中有良好的影响。

4)“十佳自立自强大学生”:自立自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磨练意志,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展示当代大学生热爱生活、不怕困难、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给同学们以鼓舞和启迪,是广大同学们的学习榜样。
  第十条 学生集体奖励的条件
  (一)文明班级
  (1)有较强的班委会、团支部,班委会、团支部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定期开会安排本班工作和开展团组织活动,班团干部团结协作,带领全班同学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班团干部能主动及时向学院有关领导、辅导员反映同学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2)全班同学思想活跃,积极向上,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学习风气浓;
  (3)班内干部和党员能以身作则,帮助同学,有热心为同学服务精神,党员、干部模范作用好;
  (4)班集体学习风气好,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与学生学术科技活动,锐意进取,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全班学生平均成绩名列学院前茅;
  (5)全班同学集体荣誉感强,文明礼貌,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尊师爱校,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并取得优良成绩;
  (6)坚持早操和课外活动锻炼,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7)爱清洁、讲卫生,文明寝室评比中成绩良好;

8)全班同学,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年度内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文明寝室:
  (1)寝室全体成员有良好的道德风尚,互相帮助,团结友爱,有浓厚的学习风气,寝室成员学习成绩均达到基本要求;
  (2)寝室全体成员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学年内未受到各种纪律处分,所在寝室未发生安全事故;
  (3)寝室内务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值日生尽职尽责;

4)寝室在《长春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目标管理实施方案》中达到优秀等级的。

第十一条 学生集体奖励的比例:

(一)文明大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三)文明班级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班级总数的1/61/5

(四)文明寝室评选由宿舍管理科组织评选和审批。

第四章 学生奖励的评选和审批

第十二条本工作条例所确定的各个奖励项目均按每学年、年度一次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评选的基本依据是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和班级、寝室年度考核结果及各项学生奖励的评奖条件。
第十四条学生奖励的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进行动员和布置;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所在班组织评选,报学院提出推荐,并将初评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行文表彰并张榜公布。

第五章 学生奖励的实施

第十五条学生奖励行文表彰后,由学校举行表彰大会,学生受到的奖励均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三好学生”和“三好学生标兵”将在每年的开学典礼上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文明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十佳优秀大学生和十佳自立自强大学生”将在每年度学团工作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优秀毕业生”将在毕业典礼上予以表彰。


上一条: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下一条:长春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