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人才培养中的重要部分。实验教学的好坏,对高等学校特别是工科院校,是衡量教学水平高低、教学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它不仅仅可以帮助学生验证所学的基本理论,加深和巩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学生的基本实验操作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使学生养成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良好作风,更重要的是可以培养学生综合的实验技能、严谨的工作方法与科学实验方法,培养解决科研、生产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要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的基础上,适应教学改革与发展需要,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不断融进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在教学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积极进行改革和创新,不断改进和完善,为全面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服务。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与任务

 

第四条  实验课程的设置与开出严格按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执行,如需调整实验开课时间、学时、实验内容时,须由教学单位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在培养计划中予以调整。

第五条  凡学校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包括独立设置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作为开展实验教学的指导和依据。实验教学大纲要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教研室、实验室人员共同编写,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实验教学大纲要按学校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写。

第六条  各门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可以选用一些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以根据实验课程的需要,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共同编写。实验指导书一般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步骤和方法、实验注意事项、实验预习要求、数据处理、实验报告要求等。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要包括由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方法、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要求。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指导书要根据学科和课程发展需要,3-5年修订一次,确保教学内容的改进与更新,满足教学要求。

第八条  每学期期末前一个月,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或开课计划,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通知单》一式三份,并由理论课任课教师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填写实验项目及教学进度,经相关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后,一份于放假前一周返回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作为编排实验课表和计算实验教学人员学时工作量的依据。其余两份分别由实验室、学院存档。

第九条  所有实验课均要编排实验课表。实验课表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会同相关实验室共同编排,一般在开学后三周内完成。实验课表确定后,任何部门原则上不得占用学生上实验课时间,任何实验教学人员不得随意停、串实验课。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需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协调。因故停开的实验课要确定补做实验时间,尽早补上。

 

第三章  实验课指导教师

 

第十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由理论课任课教师、专职实验课教师和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中理论课任课教师在每学期任课期间要参加指导实验(至少一轮),除实验准备工作外,其余都要独立完成,以便了解掌握全部实验情况。对于不参加指导实验的理论课教师要扣除相应的工作量,并按没完成教学任务处理,教学效果不能评优。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写出实验指导提纲,要预做实验。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注意事项、实验中的重点、难点、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落实安全措施,制定好实验方案。

第十二条  认真按实验指导书要求进行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删减实验内容。如更改实验项目,要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要按《学生实验守则》严格要求学生。实验前,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预习实验者,不准上实验课。

第十四条  教师在指导实验过程中,要用启发诱导方式,克服包办代替“抱着走”的现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观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严谨的科学作风,鼓励创新,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性,体现个性化培养。

第十五条  在实验中,指导教师要认真发现问题,注意学生实验数据和结果是否准确。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数据检查签字,凡不合格者一律要求重做。

第十六条  实验课结束后,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是否整理好仪器、搞好清洁卫生,同时要检查仪器、工具缺损情况,如发现有缺损,教师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并填写《仪器设备报废遗损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要对实验报告提出严格要求,数据处理、报告编写、绘图、讨论分析都要求严密、严格、严肃,对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提出错误所在,登记成绩。不合格的报告退回重做。

实验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应在下次实验课时讲解清楚。

 

第四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实验课的要求,在课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每组仪器、设备完好待用。对每项实验的难点、重点及仪器、设备容易发生的故障等,要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九条  实验课前,要配合实验教师预做实验。上实验课时,随时了解仪器、设备工作运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并协助实验教师指导学生实验。

第二十条  实验课结束时,在实验教师对仪器、工具等检查的基础上,做好验收、整理、复原工作,搞好清洁卫生,并负责门、窗、水、电方面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要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树立严肃的科学作风,为培养人才努力做好实验室各项工作。要模范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二条  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掌握实验目的、原理、步骤、要求等,写出预习报告,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三条  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实验,因故不能做实验者,应向指导教师请假,所缺实验要在期末本课程考试前,按指定时间全部补齐,否则,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四条  做实验要严肃认真,仔细观察,积极分析思考,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数据须教师审查签字通过。实验失败或结果误差太大,一定要重做。

第二十五条  上课时,服从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要保持肃静,遵守纪律,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要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实验准备就绪后,经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指导教师。凡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损坏设备者,要填写损坏报告单,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进行教育,直至处分和赔偿。

第二十七条  实验时要节约用水、电、气、药品、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清理好仪器设备、工具和周围工作环境,在实验卡上登记并经教师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根据要求,独立、认真地写好实验报告,实验报告不合格者要重做。

 

第六章  实验考核

 

第三十条  实验课和理论课一样实行考试或考核制度,要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严格执行实验成绩评定办法(按预习情况、课上操作情况、实验报告情况以及实验课出缺勤情况作为成绩评定的依据,学期末要有总考核)。

第三十一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实验课成绩要填写实验课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盖章后生效,并由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各存一份。

第三十二条  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必须在该课的总成绩中计入实验成绩。实验人员要根据本门实验所确定的比例数评定成绩。实验课结束后,实验人员应将折算后的实验成绩填入实验课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后,一份由实验室存档,一份交给本门课的理论课任课教师,由理论课教师按规定比例与理论课成绩汇总。

1.实验学时为本门课总学时25%以下的,其实验成绩按10%计入本门课的成绩中。

2.实验学时为本门课总学时26%—40%其间的,其实验成绩按20%计入本门课的成绩中。

3.实验学时为本门课总学时41%—60%其间的,其实验成绩按30%计入本门课的成绩中。

4.实验学时占本门课总学时60%以上的,其本门课成绩应以实验成绩为主。

第三十三条  实验课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学分。其中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结业考试,不得学分。未取得实验课程学分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修重考。由别人代替或代替别人做实验者按考试舞弊处理。

 

第七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了解实验教学进行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提高对实验教学的重视,将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纳入规范化管理,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通过检查、评估,不断调整、改进实验教学工作,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六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标准,按学校关于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的有关规定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各教学单位也要结合本单位实验教学的具体情况,制定自已的实验教学检查、评估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大纲要求必开的实验项目基础上,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设选修、自拟、开放、设计性、综合性等实验。积极创造条件使每组实验人数减少到最低限度,克服“坐车”现象。

鼓励实验人员开设出新实验及综合性、提高性、设计性等实验,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实验人员的学时工作量。

第三十八条  为不断提高实验教学人员的业务水平,实验室要有计划的组织实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本学科的实验技能,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能熟悉使用先进的实验教学手段。各学院要建立实验教学人员的业务考核档案,教学效果要记录在案,并作为评职晋级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实验室要做好实验教学文件、资料的存档建设工作,如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教学任务通知单、实验项目卡片、学生的实验报告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教学单位可以在严格执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实验教学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附件:长春工业大学实验教学质量标准

 

                                    

                                                                                                                长春工业大学

                                                                                                       二 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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