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物资器材(以下简称设备)的完整,减少损失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社会服务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一切物资均属于国有资产,各占有、使用资产的部门必须自觉爱护,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防止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严禁私自处置,一旦发生损坏、丢失、私自处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设备,各单位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严格遵守学校颁发的设备管理办法(制度),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贯彻设备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各级领导要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均应赔偿,具体处理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本人一贯表现和事后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五条 对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要填写《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经院(部、处)领导签字,上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对重大责任事故,还需报主管校领导。对重大事故,要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制订改进措施,避免重犯,并要结合事故典型,对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熟悉操作规程,又未经仪器设备主管人许可,擅自启动设备的;
(二)不听从指导,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设备的;
(四)未经许可,将设备拿出实验室(或仓库),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出租、出借、出卖或挪作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未造成损失者,要按日收取折旧费;
(六)工作责任心差,不负责任,人为因素造成损坏、丢失的;
(七)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一般设备器材,经实验室主任证实,院(部、处)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的;贵重设备器材,经院(部、处)主管领导组织鉴定、证实,资产管理处处长同意、并报学校批准的,可不予赔偿或酌情减轻赔偿。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赔偿:
(一)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虽采取预防措施,仍难避免的;
(二)因设备本身原因,如质量差、折旧年限已过或接近折旧年限,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引起的自然损耗、损坏;
(三)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的;
(四)经批准,使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
(五)因工作性质所致,需经常移动而造成易碎、易损的低值易耗品和零配件的损坏,且所造成损失情况不严重的。
(六)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损失。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轻赔偿:
(一)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二)虽是责任事故,但能如实报告,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损失,认识较好的。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要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决定是否给予批评教育、检讨、行政处分或免于检讨、处分。对一贯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物者,严重违反操作过程者,事故发生后不报、或报告假情况、互相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予以从重处理。
第三章 赔偿办法
第九条 发生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仪器设备单件或批量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或一般事故,报实验室主任、院(部、处)主管领导,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报学校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仪器设备单件或批量价值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院(部、处)主管领导、学校资产管理处及学校主管校领导,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做出技术鉴定,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必要时,要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立案侦查。
赔偿处理权限:
(一)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仪器、物资器材丢失、损坏和其它重大损失事故报学校审批、备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价值1万元至10万元的设备仪器、物资器材丢失、损坏事故报学校审批、备案。
(三)价值1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物资器材丢失、损坏事故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备案。
(四)价值500-1000元的低值设备仪器、物资器材丢失、损坏事故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批、备案。
第十条 损坏、丢失设备价值的计算方法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只计算修配费;
(三)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四)凡可作为个人、家庭使用的民用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严格计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应加倍赔偿;
(五)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赔金。情节特殊的,可根据仪器设备器材使用年限、现状,并结合市价合理协商计算。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分担赔偿费。
第十二条 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多少和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赔偿或是分期偿还。无故拖欠不缴的,教工由学校计财处在工资内扣还,学生不予注册,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赔偿费全部上交学校计财处,纳入学校设备维修费。
第十四条 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并经学校同意,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