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家具的报损、报废、回收及处置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服务,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家具报废处置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处置权限,严格审批手续,防止和杜绝资产的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本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进行处置。

第四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范围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

(一)经过科学论证,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淘汰的设备;

(二)使用期满或已经超过使用期,主要部件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三)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

(四)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又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

(五)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仪器设备;  

(六)使用或运行时对人体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仪器设备;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仪器设备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报废及处置程序

第五条 仪器设备、家具报损、报废程序

(一)凡需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必须填报《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废统计表》,申报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必要时可请校外专家参加)对待报损、报废仪器设备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的原则,对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认真负责的鉴定并签署意见;

(三)资产管理处汇总相关信息,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公文进行上报;

(四)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学校进行报废处置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由纪检、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对报废的设备、家具网上公示、现场拍卖,以竞拍的最高价单位为中标单位。处置的残值收入上交学校,由计划财务处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学校的各类仪器设备、家具(含待报废)均为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让、转卖和处理。

第七条  对已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如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请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拆装或留用,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拆卸。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报废物资进行查实登记和回收工作,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报废仪器设备拆散或私自处理。

第九条  已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其有利用价值的部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充分利用。学校各部门需利用已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不收取费用,但要办理领用手续。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和物资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办法

关闭